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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
2019年11月27日    阅读量:1748    新闻来源:新华日报  |  投稿

11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理顺职能分工,加大政策支持,突破农村公路发展瓶颈。


截至去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14.2万公里,“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与交通强省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相比,江苏农村公路通达程度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沥青网sinoasphalt.com。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到会作说明时表示,立法是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江苏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村道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农村公路安全等问题的现实需要。


针对上述问题,这部条例明确江苏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要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按规定命名、编号;进一步明确江苏农村公路工作职责分工,如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行政处罚、运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等。


农村公路面广量大,建管养护需要更多机制保障。对此,条例明确了江苏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如县道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并要求同步建设必要服务和管理设施。条例还确立了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资金保障责任,明确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大建设与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适时调整。省人大财经委补充建议,要解决江苏农村公路里程快速增长与现有基层养护力量薄弱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充分调动沿线村(居)民参与日常养护的积极性,如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居)民养护队伍。


针对农村公路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突出了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安全设施防护和桥梁安全管理三方面要求。省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和承运人责任,如规定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等,并对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标签: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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