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公路(二期工程)SBS改性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公路(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公路(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4﹞1345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公路(二期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5﹞418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一级公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地方自筹、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一级公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沥青路面施工条件,现就本项目路面施工用重交沥青和成品SBS改性沥青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公路(二期工程)起点位于兴安盟与通辽市的交界处哈根庙附近,起点桩号K985+850,终点止于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省际通道白音胡硕收费站以南200米处,终点桩号为K1092+368.06,路线全长106.518公里。主要控制点:好腰苏木镇、巴彦淖尔苏木、高力板镇。
全线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新建一幅(左半幅)路基宽13.5米,与既有公路路基(12.5米宽)构成全幅整体式路基,路基宽度26.0米,沥青混凝土高级路面,主线设大桥2座,中桥6座,小桥6座,涵洞68道,终点处设互通立交桥1座。沿线设收费站2处,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超载超限检测站1处。
本项目设连接线2处,其中科右中旗东达城乡统筹示范产业园区接线全长1.099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标准修建,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路面宽10.5米;高力板连接线全长3.259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标准修建,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路面宽10.5米。
好腰苏木镇辅道采用三级公路标准设计,全长3.555公里,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路基宽7.5米,路面宽6.5米,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2.2 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公路(二期工程)SBS改性沥青采购招标共划分为2个合同包,具体合同包划分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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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编号 |
重交沥青 |
SBS改性沥青 |
交货地点
(工地拌合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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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
等级 |
数量(吨) |
性能
等级 |
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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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LQ-1 |
90号A级 |
505 |
Ⅰ—C |
15933 |
K101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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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LQ-2 |
90号A级 |
190 |
Ⅰ—C |
16320 |
K1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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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及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
② 采购数量为设计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
③ 交货地点(拌和站)发生变化时,报价不予调整。 |
2.3 计划供货期:2016年7月前将本合同沥青全部存储完毕;供应期2016年7月至路面工程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沥青制造商(包括制造商的国内独家销售公司)或制造商唯一的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并具备下列条件:
(1)沥青制造商(包括制造商的国内独家销售公司):
① 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道路石油沥青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万吨;
③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道路石油沥青不少于6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成品改性沥青不少于1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成品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⑤ 具有SBS改性沥青相应生产能力,有固定的SBS改性沥青生产基地,要求基质沥青储罐在8000吨以上,改性沥青日产量1000吨以上,成品改性沥青储罐在2000吨以上。
(2)国产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0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③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 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委托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⑤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3)进口沥青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③ 只接受进口品牌沥青中国销售公司授权的一个代理商投标;
④ 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⑤ 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⑥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0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⑦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⑧进口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委托授权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③、④、⑤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4)改性沥青生产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改性沥青生产商直接参加本项目沥青投标的,改性用基质沥青为国产沥青生产商时,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必须明确道路石油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的条件;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款的条件。
③ 改性沥青生产商直接参加本项目沥青投标的,改性用基质沥青为进口沥青生产商时,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持有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必须明确道路石油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的条件;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③款的条件;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必须符合上述(3)中②款的条件;
④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道路石油沥青20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⑤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5) 其它要求:
① 同一合同包中,同一品牌沥青制造商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② 改性沥青要求工厂改性后直接运送至工地拌和站现场沥青储罐内;
③ 同一合同包中,SBS改性沥青制造用基质沥青和重交沥青为同一品牌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
④ 沥青的运输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必须自有或委托一家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为本项目提供运输服务。并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资质证书原件(或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时、足量的将沥青供应至路面施工单位沥青拌和场储罐。
3.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公告附件3。
3.3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将针对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予以核查,如发现投标人出具的资料中有虚假资料,按无效投标处理。
3.4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本次招标的2个合同包进行投标,且允许中1个合同包。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包进行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3.6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十年内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7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85号人民防空办公楼后门上二楼业务一科)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持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沥青制造商需提供)、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证书原件[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需提供,仅针对本次投标开具,并声明被授权人名称、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需说明重交沥青原产地及改性沥青生产加工地)、沥青炼厂名称、制造商(含沥青炼厂)年产量、制造商(含沥青炼厂)注册资金或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注册资金、国产沥青制造商销售公司名称(如有)或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名称、授权书查询电话、网址(如有)等信息、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原件(进口沥青代理商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或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针对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十年内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除外,法人代表授权书中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制造商(包括制造商的国内独家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或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及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二套。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网址(若有)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经投标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标承诺函》原件。《投标承诺函》对投标人资格及获取招标文件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接受招标人对其承诺真实性查询和对虚假承诺的处理。《投标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函》内容不完整,视为不合格资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购买招标文件;
③ 提供2013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批准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的原件1份,检验样品应与拟投标重交沥青及改性沥青同品牌、同标号,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二套。
4.2 招标文件每合同包售价人民币10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3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 评标办法
5.1 本项目沥青采购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5.2 本项目评标办法详见公告附件3。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6月20日10时00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持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据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于当日8时3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106号原人民防空办公楼五楼)。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同时递交。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不予受理。
6.4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每合同包需提交人民币80万元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到账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24时00分。投标保证金要求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无效担保。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内蒙古交通运输厅网(www.nmjt.gov.cn)、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xam.gov.cn)上发布。
8. 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招标人监督机构:兴安盟纪委派驻盟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81号
电 话:0482-8237496
邮 编:137400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一级公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陵园路81号
邮 编:137400
电 话:0482-8218248
传 真:0482-8218248
联 系 人: 白 鹏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17804713063、0471-6509189
传 真:0471-6527294
联 系 人:刘 健
网 站:www.nm-highway.com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