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民路三期工程和解放南路三期工程招标公告
一、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的盐城市人民路三期工程及解放南路三期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建设(盐发改审[2011]140号和盐发改审(2011 )141 号),工程所需资金自筹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报名及投标。
二、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三、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后方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咨询电话:0515-88587310)。
四、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盐城市人民路三期工程和解放南路三期工程
2、工程地点:盐城市人民路三期工程(南环路至盐徐高速科教城外环路交叉口)、解放南路三期工程(南环路至徐淮盐高速)。
3、项目规模:盐城市人民路三期工程道路长约3.98公里,宽60米,总投资约2.3亿元;解放南路三期工程道路长约3.414公里,宽60米,总投资约2.7亿元。
4、发包方式:包工包料。
5、质量标准:合格。质量目标为人民路三期工程和解放南路三期工程均须达到盐城市市政示范工程。
6、工期要求:盐城市人民路三期工程及解放南路三期工程要求合同工期均为 180 日历天,计划于2011年7月开工。
五、本招标工程共为一个标段,主要招标内容为盐城市人民路三期工程和解放南路三期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主要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及其桥梁(含桥梁装饰)、板涵、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供电管沟、BRT公交站台、路缘石等施工。
六、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及要求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注册资本金均须达人民币9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同时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申请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资质(投标报名时应提供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且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时不允许更换。
3、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4、投标申请人投标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人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不少于6人】自2010年7月-2010年12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单据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业绩要求:拟派的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具有2008年1月1日(以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以后承建过的单项合同额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或公路工程且质量获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并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备案的工程业绩(业绩非投标人承接的,不予认可)。【业绩资料要求: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上述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同时投标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单项合同额指标均须在中标通知书原件或施工合同原件或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中有所体现,投标项目负责人姓名如在上述三项原件材料中均未体现,则投标人也可以出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的相关证明,并经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可,视同有效】。
6、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在工程所在地50公里范围内至少应具有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的1套水稳拌和设备、1套3000型及以上沥青拌和设备、不少于2台进口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不少于2台水稳摊铺机等施工设备。如果投标申请人在盐城市区内未设置上述要求的施工设备,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可与具有满足本公告要求范围的施工设备的企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所联合的设备单位仅能为一家单位)。而且协议必须是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之前签订,并明确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投标人还须提供上述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的并已经安装和使用的1套水稳拌和设备、1套3000型及以上沥青拌和设备、不少于2台进口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不少于2台水稳摊铺机等施工设备的实际使用现场的并加盖设备购置单位公章的照片(照片上须注明设备安装现场的具体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照片中须能反映设备实际安装现场的情况,以便于招标人进行考察和了解。
七、本工程资格审查方法采用“资格后审全数入围”办法。
八、本工程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一。
九、投标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办法:
各投标申请人须登入盐城市招投标网(http://www.ycztb.gov.cn新闻中心栏口下,详见“通知公告”)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本公告网上报名时间自2011年6月16日16:30 时至2011年6月23 日17:00
时(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入库,将导致无法购买招标文件,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1年6 月 16 日 16:30时至2011年 6 月 23 日17:00时”。已完成网上报名注册的投标申请人凭已完成网上报名注册的打印回执单及购买人的身份证到盐城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盐城市鹿鸣路6号三楼)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购买。(联系电话:0515-88197300)
十、根据苏建招[2010]333号文件规定,本招标工程招标人采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面谈制度,在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日三天前的时间内由招标人组织进行面谈,面谈地点由招标人电话通知(面谈内容详见附件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参加集中面谈。集中面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承诺作为记录的附件,参加面谈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集中面谈的,应当提前与招标人联系,并征得招标人的书面确认。在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将面谈的情况予以公布、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十一、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同时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了解。如发现挂靠单位报名或联合的设备单位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本公告要求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后一经核实为挂靠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申请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十三、投标申请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十四、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公室电话为0515-88587313,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为0515-83080019。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杨玉                      联系人:戴磊磊、陈玉娟
联系电话: 0515-88116602          联系电话:0515-88351863
联系地址:盐城市开元路8号        地址:盐城市青年西路8号805室
时间:2011年6月 15 日            网址:http://www.jsrhzh.com
  附件一:               
评标办法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计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标明顺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一、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对照招标文件资格后审要求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审查以投标人提供的下列原件为准:
(1)投标申请人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投标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项目负责人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
(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
(5)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不少于6人】 2010年7月—2010 年12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6)符合本公告业绩材料要求的业绩材料原件。
(7)符合公告要求的设备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具体要求如下:
①自有的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水稳拌和设备等自有设备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购买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和公告第六条要求提供的照片。
②如投标申请人为与具有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水稳拌和设备等施工设备的企业共同投标的,则必须提供双方共同参与本招标工程的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及设备单位的相关施工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设备购买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和公告第六条要求提供的照片。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原件材料进行审查,未提交上述原件资料或原件资料不全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二、开、清标情况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废标的不能进入下阶段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确定:
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经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系数A,A的取值范围为93%—96%,具体数值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签决定。
四、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确定:
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不多于7家(含7家)时,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参与详细评审;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多于7家时,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报价中由低到高选择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与详细评审,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详细评审。
五、详细评审:
(一)投标报价  70分
1、有效投标报价:
1.1  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及修改文件要求;
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
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
1.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2、报价分计算
2.1  参与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得70分;
2.2  参加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低投标报价相比,每上浮1%扣0.3分,从70分扣起,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
3、扣分约定:
3.1  评标委员会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不少10%且不少于10项的清单项目进行重点评审(分部分项少于10项的,全部清单项进行重点评审)。
3.2  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的,每发生一项扣0.1分,最多扣0.4分。
(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3.3  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超过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30%的,扣0.3分。
(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措施项目费总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综合单价计算表和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如有一项不一致,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单位工程编号错误扣0.2分。
3.5  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必须报综合单价,如有一项漏报,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二)质量与工期承诺  10分
基本分10分。
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及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10分。不承诺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或工期要求按废标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经理答辩)(20分)
1、施工组织设计    18分
施工组织设计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标志要求,对违反者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得分区间为17.0~18.0分,以0.01分为一个记分单位,依据本工程的评标规则进行计分、汇总。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必须具备如下内容(但不限于):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季节性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2、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2分
各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要求其陈述及答辨测试。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测试进行综合评分,得分范围为1-2分,得分计入总分。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参与测试的,该项不得分并不作中标候选人排序。
六、其它
1、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有违反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查处并经市招标办记录在案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相关规定扣分。
2、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废标处理。
 
  
 
附件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内容
 
    (一)当面确认拟派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二)当面承诺本单位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弄虚作假,否则,愿意放弃在工程所在地一定期限内的投标权;
    (三)当面承诺不组织、不参与串标围标,没有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当面承诺一旦中标,中标项目负责人常驻施工现场,绝不违法分包、转包;
(五)当面承诺如果以后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本人将在投诉书上签字,否则,招标人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六)当面承诺自有的施工设备或联合的设备单位的施工设备均能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6条款的所有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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