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广元至南充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发改基础 [2008]2917 号 )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交通运输部补助、省厅自筹及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经四川省交通厅批准,招标人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对本项目路用沥青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评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最低评标法)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四川省境内 , 起于广甘公路 K50+000 罗家沟,与广甘高速公路相接,经苍溪、阆中、南部、西充至秦家沟接南充西半环绕城高速公路,路线总长约 201.107km 。

技术标准: K0+500 ~ K118+150 设计速度 80km/h ,路基宽度 24.5m ; K118+150 ~ K201+918.388 设计速度 100km/h ,路基宽度 26m ;设计荷载:公路 -I 级;沥青路面。

本次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招标为 LQ1-1 、 LQ1-2 两个标段,供货期为 2.5 个月( 2011 年 4 月~ 2011 年 6 月),缺陷责任期与路面施工缺陷责任期同期,交货地点为本项目所在地沥青热拌场。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量见附表:

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招标合同预估数量表

标段号

数量

(吨)

对应路面

施工合同段(施工桩号)

沥青

规格

供货

时间

供货

地点

LQ1-1

4222

LM1 : (K0+500-K33+210)

道路石油沥青 (70 号 A 级 )

2011 年 4 月 -2011 年 6 月

各对应路面标段热拌场或附近的沥青堆放处

5256

LM2 : (K34+917.273-K66+435)

5468

LM3 : (K66+435-K106+845)

5314

LM4 : (K106+845-K131+100)

LQ1-2

5804

LM5 : (K131+100-K155+500)

5714

LM6 : (K155+500-K182+000)

5363

LM7 : (K182+000-K203+918.388)

备注

1 、表中沥青数量为预计数,实际以结算数量为准。

2 、发包人有权在沥青供货前 30 天内修正沥青数量(不超过± 15%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①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②近五年(自 2006 年 4 月至今)投标人拟提供的同一品牌 70 号 A 级道路石油沥青在国内公路工程上使用过 20 万吨及以上,③拟提供的同一品牌沥青工厂化年生产能力在 5 万吨以上,且生产年限在 5 年及以上④近一年来甲级试验检测机构对拟提供沥青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⑤独立参加投标的生产厂家或委托代理商的财务能力要求:注册资金≥ 2000 万元、货币资金≥ 2000 万元 ( 银行资信证明或信贷等级证书 ) , 2010 年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⑥国产沥青和进口沥青能完全满足本项目道路石油沥青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其生产商应具有工厂化的相应生产能力,提供的所有沥青为工厂化生产的成品桶装沥青,进口沥青投标人还应具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贸经营权。

3.2 本次招标生产厂家可以独立参加投标或委托代理商参加投标(不允许同时参加),一个生产厂家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若在同一标段中出现上述关联企业,将按其由上而下的关联关系保留其中最低一级企业投标资格,对上一层投标企业将不接受其投标;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参加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 。

4.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双信封形式)。其中第一信封采用合格制,不限制通过第一信封评审投标人数量。第二信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1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2 日 9 : 00-17 : 00 (北京时间)到招标人指定地点: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 90 号四川高速大厦 B802 室持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原件仅用于校核)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提供报价清单电子版,投标人自备 U 盘拷贝)。

5.2 购买招标文件方式:采用无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交一份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投标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标段不属于投标标段确认函所选择的投标标段,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承诺函用不透明的信封密封,并由购买人在密封处盖密封章或签名,信封表面不应书写其他信息。在开标之前,承诺函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保管。

5.3 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50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将由招标人在开标后交给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或按投标承诺函载明的投标人地址寄送给投标人。

5.4 投标预备会议纪要、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招标人估算价通知书由投标人在四川省交通厅广元至南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网站( www.scgngs.com )上下载。

6 、招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 2011 年 4 月 13 日上午 10 : 00 时;

集中地点:广元市绵广高速公路广元站进口 。

投标预备会议时间: 2011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 : 30 时;地点:南充市南充大酒店。

6.2 本次招标的标段投标文件送交的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27 日上午 8 : 30-10 : 30 (北京时间),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27 日 10 : 30 (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以面交方式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成都市武侯祠锦宏商务酒店三楼会议室。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第一信封,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第二信封开标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4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每个合同段人民币 80 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或现金转帐,且由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出)。

7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工程招标网( http//www.cnbidding.com.cn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http//www.scjt.gov.cn )等媒体上发布。

8. 投标担保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每个标段人民币 80 万元整(信用等级被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B 级的投标人)、或人民币 120 万元整(信用等级被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C 级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现金转帐,且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帐户一次性转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9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公示表格式附后)填报如下公示资料:

A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资质等级、法人情况、关联企业等);

B 、近五年(自 2006 年 4 月起)已完项目情况表;

C 、拟在本项目任职主要人员情况表,见公示表 3 。

以上 3 表(格式附后)以 WORD 格式的电子文档( U 盘),以及上述三表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按密封方式(电子文档与书面资料统一包装在一个包封内,外封套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其单位公章),在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期后 5 日内( 2011 年 4 月 19 日 17 : 00 前,不含公休节假日)提交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 90 号四川高速大厦 B802 室,并由招标人按照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公示资料原样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http://www .scjt.gov.cn )上公示 5 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凡未能按期提供公示资料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资格。凡经查实所报资料虚假的投标人,将不通过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其资质、业绩、人员最低条件要求应与公示内容一致,当不一致时,以公示资料为准。未经公示的业绩、人员作为无效的业绩、人员,经过公示的业绩、人员,但所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的业绩、人员。在公示结束后 10 天内,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 年 7 月 6 日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 11 号)、《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 [2008]331 号)的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和举报。举报材料要求、举报受理条件及查处参照七部委令第 11 号和川交函 [2008]331 号对投诉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经超出投诉或举报时限、评标已经结束、但经查实投诉或举报事项属实的中标单位,可以维持原评标结果,但其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拟到位的设备和资金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无条件限期整改(包括更换人员、设备);无法更换人员、设备整改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被投诉或举报的有关违规事实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处罚。

招标投标投诉按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 年第 11 号令)、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 [2008]331 号)规定处理,全文查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http://www.scjt.gov.cn )。

10 、特别说明

广南高速公路属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依据国务院(国发〔 2008 〕 31 号、国发〔 2008 〕 21 号)等相关文件,若为进口沥青,按《财政部关于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公路项目进口沥青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10]45 号)文件精神,在 2011 年 6 月 30 号前完成入关进口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广南路进口沥青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须在 2011 年 6 月 30 号前完成入关进口,免税手续由中标人根据国家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自行办理,发包人协助,否则中标人将承担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 、投标承诺函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份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投标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 。若投标人投标承诺函未按时提交给招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未遵从投标承诺函的承诺内容的,也视为放弃投标,并将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 [2010]466 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1 )放弃投标一次的,给予期限为 3-6 个月的 C 级信用评价;

2 )处罚期内再次放弃投标的,给予期限为 3-6 个月的 D 级信用评价;

12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 90 号四川高速大厦 B802 室

邮 编: 610041

电 话:( 028 ) 85262771 ( 0817 ) 2595569

传 真:( 028 ) 85262169 ( 0817 ) 2595569

联系人:秦先生、孙女士

招标人: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4 月 6 日

附件 1 :投标标段确认函

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工程项目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承诺函

致: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1 、确认选择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工程项目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招标第 、 标段的投标;

2 、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送交投标文件前由基本帐户向招标人一次性足额提交标段的投标担保;

3 、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送交截至时间、地点送交我单位所投标段的投标文件。

同时承诺:若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未遵从投标承诺函的承诺内容,将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 2010 〕 466 号)规定处理。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公示表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营业执照

编号

发照单位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职称或学历

职称或学历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企业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 称

职称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关联企业

名称及与投标人关系

营业执照

资 质

编号

发照单位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诉讼情况

注: 1 、公示内容仅提供本表即可,不附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必须提供要求(具体见投标文件格式)的证明材料。

公示表 2 拟供应本项目同一品牌沥青材料近五年(自 2006 年 4 月起)在国内使用情况表

沥青品牌

项目

单 位

1

2

3

工程名称

所在路线

及里程桩号

沥青材料

供货数量

合同金额

万元

发包人单位全称及联系方式

监理单位全称及联系方式

注: 1 、公示内容仅提供本表即可,不附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必须提供要求(具体见投标文件格式)的证明材料。

公式表 3 拟在本项目任职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内容

姓名

职务

职称

1

项目经理

1 人

证书

发证机关

编号

身份证

职称证

2

技术负责人

1 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证书

发证机关

编号

身份证

职称证

注: 1 、公示内容仅提供本表即可,不附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必须必须提供与公示资料一致并满足最低条件要求的人员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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