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全与创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发布日期: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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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建设也是日新月异,而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快捷、方便、高效的运输方式更是迅猛发展。但是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投资主体等等不同出现了不同程度资产运营问题。本文着重分析高速公路资产运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的高速公路发展比西方发达国家晚近半个世纪的时间,1988年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结束了我国大陆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在经历了80年代末至1997年的起步建设阶段和1998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后,我国高速公路得到巨大的发展。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完全依靠市场化建设的很少,大部分依靠政府投入为主,即国有高速公路占据高速公路市场的主体。这样,在我国具有公共资产属性的高速公路在运营一开始便存在着先天的缺陷。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出现,旧有的制度与高速公路资产运营的现实严重脱节,导致了目前高速公路资产运营与管理中的诸多弊端和问题。 高速公路资产管理的弊端 这些弊端包括:账目体系设置不健全,无法反映公路实际状况。在财务账目体系中,没有利润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因此无法保证资产保值增值。 现行会计核算方法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价值。由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只核算原值,只在上级部门计提折旧,不在本部门计提折旧,账目核算不能真正体现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有的设备实际已经报废、毁损或随着科技的进步早已失去使用价值,却长期挂账未做处理,使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背离,虚增资产。例如:在单位内部,空调的使用折旧年限按照20年计算,但是实际使用是10年到15年左右(按照每天使用不超过10小时和额达使用寿命计算),空调已经报废,却仍然在财务的账目上存在。 会计核算办法不统一。各高速公路单位既要同时满足财政厅对于一般事业单位的各种要求,又要兼顾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政策,还要考虑税务方面的各项规定,对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随着财政制度和高速公路发展的深化,这一矛盾日益突出。 入账时间差异使得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对资产数量核对不相符。固定资产管理需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配合财产清查。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高速公路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由于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在入账时间上的差异,购置后未能及时建卡,资产调配、丢失等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等原因,造成账、卡、物不符,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存量不清。 缺乏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在一些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界限相互混淆,划分不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标准,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在资产的使用上,由于责任意识不到位,监督检查追责制度缺乏,造成部分设备资产使用不当、维护不及时,过早报废。 固定资产账数不符,折旧期限不合理 按照《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导致使用期未满固定资产已不具备使用价值,若提前报废又手续繁杂,挂账又会使资产不实。如高速的管理方经清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实际已经报废、毁损或随着科技的进步早已失去使用价值,却长期挂账未做处理,使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背离,虚增资产,淡化管理部门成本意识,弱化财务部门经济核算,缺乏资产保值增值意识。 固定资产清查发现差异不能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部门每年年底都做。但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管辖路段里程长,可以说路网延伸到哪里,固定资产就分布到哪里,且资产数量多,个别部门以前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未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日常固定资产不对账、不盘点,导致年底清查工作要完全做到位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每年核对都有差异,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查清原因、调整差异,最后不了了之。 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固定资产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处置,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处理固定资产的现象,造成固定资产管理的漏洞,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例如:有的单位的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有的车辆已经处置,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单位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很多价值高的已报废资产审批手续不及时,但是这部分资产已经无利用价值,单位在管理中仍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如绿化树木的死亡、补种,路上监控器材的淘汰更新无法入账,无从盘点,也无法一一对账、计价,部分资产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就已经私自处理,处置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给单位带来一定的连带责任。 资产调拨手续滞后,盘点制度执行不力 公路部门之间调拨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从而形成资产的盘盈、盘亏。例如: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已经发生了调拨,但是调拨单迟迟不能到位,双方单位之间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在盘点时形成盘盈、盘亏现象。另外,部门内部资产盘点不重视,资产年终盘点未严格执行盘点制度。 公路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公路资产管理法规约束力不强。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很不健全、很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一部比较完整的国有公路资产法规。目前现有的公路资产管理办法,由于缺少约束力,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侵占国有公路资产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损坏公路、桥梁、涵洞等公路资产得不到赔偿等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国有公路资产的损失,现行资产采购制度规定,单项采购超过50万元或者累计在8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必须要进行招标。小于50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但是需先报告,由高速公路单位领导签字后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购。但是现行采购制度中,参与采购的是管理单位,并无使用单位人员参加。在资产购置完毕分配使用单位使用后,并无用好用坏的奖惩措施。 理顺外部关系,建全与创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高速公路现有的管理机构有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部门有高速公路管理局,产权不清晰,隶属管理不明确,这种体制必然会导致诸多问题,各公司会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管理模式,结果同样的资源配置产生了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缺少约束和监控机制。因此,应在尊重规律和竞争未来的战略思想指导下,依据公司制与产业集群化的构想来构建新的管理构架,关键在于处理好所有者主体与权益监管主体之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权益监管主体与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之间的授权与经营关系、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与法人财产主体之间的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另外,这种模式的横向框架可以描述成“三个分开”: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统一所有权与监督管理分开、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与投资经营行为分开、高速公路国有资产投资经营行为与企业法人运营活动分开,概括为产权与政权分开、政府与企业分开、投资与经营分开。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 新闻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