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建标[2010]10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交通局:

  现批准《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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