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拟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
来源:新文化报 发布日期:20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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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长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提前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到现场实施看护。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市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本报记者 王小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