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道路石油沥青材料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
来源: 发布日期: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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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青岛海湾大桥建设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改交运[2005]32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现对该项目的散装道路石油沥青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及标段划分 2.1青岛海湾大桥是国家高速公路网青岛到兰州高速公路的起点段,是山东省“五纵四横一环”公路网上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线全长26.707 km,其中跨海大桥长25.88km,黄岛侧接线长827.319m。红岛连接线长1.3 km。本项目包括沧口航道桥(K11+930)、红岛航道桥(K22+310)和大沽河航道桥(K26+660)、海上非通航孔桥和路上引桥、黄岛接线工程和红岛连接线,李村河互通、红岛互通以及青岛、红岛和黄岛三个主线收费站及管理设施。 2.2本次道路石油沥青材料采购招标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见下表: 标段号 沥青种类 数量(吨) 交货地点 LQ1 70号A级 12000 淄博市辛店沥青站 注:各标段采购量为估算数量,合同执行期间以实际采购量为准,因图纸评审、优化设计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量规模变化风险由投标人承担。若某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招标人提供的计划及时供货,招标人有权从其他候选中标单位中调剂供应,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力。 2.3本次沥青材料采购招标的供货期定为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在此时间范围内,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将沥青入库。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如下资格: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境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沥青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 (2)供应信誉良好,未受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3)近三年在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项目中独立供应沥青不少于5万吨(单个合同不少于2000吨)。 3.1.1投标人若是沥青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道路沥青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 (2)国际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3)通过ISO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并有效。 3.1.2投标人若是沥青生产企业的国内代理商或分公司,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进口沥青供应商须执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2)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3)代理商应拥有沥青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出具的销售代理授权书,分公司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其隶属关系。 (4)沥青生产企业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或分公司参加投标。 3.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若出现上述情况,先购买招标文件者为有效投标人。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于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11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持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生产企业出具的销售代理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投标人为沥青生产企业分公司时需提供)、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国际沥青生产企业或其国内代理商时需提供)、ISO质量认证证书(投标人为沥青生产企业时需提供)等证件(以上均为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济南市旅游路25966号山东高速建材公司412房间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为1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24日10时00分,招标人将在同一时间召开开标大会,开标地点为济南市旅游路25966号山东高速建材公司七楼会议室。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人民币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网站和中国工程招标网(http://www.cnbidding.com.cn)上同时发布。 招 标 人:山东高速青岛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0532-83950183 招标代理: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旅游路25966号 联 系 人:吴小姐 王先生 电 话:0531-82622578 201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