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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相关补充规定》正式印发

  为了更好地引导我区农村公路健康发展,近日,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相关补充规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补充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选择、补贴资金使用、路面结构选取、桥梁及特殊构造物补贴、业主实验室建设、设计单位选用和竣(交)工验收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补充规定》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今后实施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时,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6.5米。为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最大效益,将按照路面标准进行资金补贴,并鼓励各市、县(区)按实际情况尽量修筑水泥混凝土路面,对采用较高路面标准或修筑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项目,将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对农村公路上桥梁或特殊构造物工程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通过的桥梁或特殊构造物进行单独资金补贴。
  《补充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
青海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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