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遍地开花”要不得--就促进炼油工业健康发展访中石化上海石化董事长戎光 |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发布日期:2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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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朝登 多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炼油工业快速发展且发生重要变化,不但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日渐在世界炼油工业体系中占据要位。但是,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内炼油工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集约化程度不高,石化企业布点不尽合理等。不久前,带着这方面的相关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上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戎光道。 炼油能力将严重过剩 截至2009年底,我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达到4.8亿吨/年以上、位居世界第二位,建成千万吨级炼厂17座。 “这意味着,我国成品油产量和质量完全可以满足国内需求并实现出口。”戎光道首先强调。 然而,他话锋一转,接着说道,在国内炼油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已渐显无序扩张的冲动和盲目发展的苗头,全国各地纷纷推进大型炼化项目建设。据了解目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等待核准的炼油能力已超过2.5亿吨/年。 据戎光道介绍,有关方面预计到2015年前后我国炼油能力将达8亿吨/年左右。而根据汽煤柴三大成品油需求预测,2015年国内仅需要炼油能力约5.5亿吨/年,产能将严重过剩。 “而且,这些过剩的炼油产能也难以通过出口消化”。戎光道说,根据预测,到2015年,亚太地区成品油过剩量将从2008年的3867万吨增加到8781万吨。其中我国周边的印度、韩国、新加坡、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品油过剩量将达到1.21亿吨左右。与此同时,中东地区的成品油过剩量也将从1913万吨猛增至6047万吨,不仅将严重挤压国内成品油出口的传统市场,更将对国内成品油市场带来较大冲击。 新增产能布局不合理 戎光道不无担忧地说,在预计增加的炼油能力中,新增布点多,不仅没有充分体现内涵发展的思路,而且布局明显不合理。“有的过于集中于某一个地区,有的没有充分考虑资源和市场等重要因素,有的忽视当地环境承载能力,有的甚至是低水平重复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他表示,国内炼油工业的盲目、无序发展和炼油能力的超常规增长,将导致国内外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的严重失衡,引发国际市场原油资源的激烈争夺,形成对国内外成品油市场的巨大冲击,带来炼油及相关配套油库、管道等资产的大量闲置。如不及时加以宏观调控,我国炼油工业将重蹈钢铁、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的覆辙,对炼油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 多管齐下促健康发展 采访中,戎光道提出,为促进国内炼油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效抑制炼油工业初现端倪的盲目发展,他建议采取以下调控措施: ――加强炼油工业发展的科学规划。要统筹考虑国内外成品油市场容量、替代燃料发展、成品油管道布局以及区域环境容量,坚持资源获取有保障、靠近消费市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按照一体化、园区化、集约化、产业联合的发展模式,做好科学规划,统筹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炼油项目新布点,做好全国炼油能力总量平衡与控制,遏制“全民炼油”倾向,避免炼油布局分散的局面再度重演。 ――严格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审批程序。戎光道表示,要坚持实行在指定部门的归口管理和集中审批,避免权力分散和多头决策,更不能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以免形成无序扩能带来的过剩局面。此外,要严防任何以沥青、重油加工等名义,变相推进炼油改扩建和新建项目。建议对擅自以沥青、重油加工等名义新建的炼油项目,予以严肃查处,并不再批准其继续实施改扩建或新建项目。 ――坚持立足现有企业改扩建实现内涵发展。他进一步提出,从炼油工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国内外炼油工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坚持内涵式发展,立足现有企业进行改扩建,实现大型化、一体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集中防控污染,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加强对地方炼厂的监管。近年来,许多地方炼厂无视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新建和扩建炼油装置,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清理整顿小炼厂后,全国仅保留63家地方炼厂,炼油能力约2120万吨/年;但截至2008年底,全国地方炼厂已增加到99家,总能力达9810万吨/年,并仍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 戎光道表示,这些炼厂加工手段单一、环保设施简单、产品质量不稳定,而且一直处于行业管理体制之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既不承担保障市场供应的社会责任,又不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仅对成品油市场产生了较大冲击,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议再次开展对地方炼厂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产业布局、产品质量和安全环保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下决心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炼油能力和装置,积极引导小型炼油企业关停并转,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以提高石油资源的利用效率。”戎光道说,同时,要规范国有资本并购地方炼厂的行为,对于已经列入关停并转的地方炼厂,严禁以各种方式进行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