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道路石油沥青LQ1合同段采购招标公告 | ||||||||||||||||||||||||||||||||||||||||||||||||||||||||||||||||||||||||||||||||||||||||||||||||||||||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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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已由国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州机场二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福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道路石油沥青LQ1合同段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与机场路一期工程连接在一起,形成“省门第一路”;同时,项目将与福州绕城高速公路、已建的沈海线、福银线连成一体,形成福州市大、小外环高速公路。本项目起于沈海高速马尾互通,终至福州五四北路,桩号为K0+000~K26+059,全线路面为B1合同段,长度为26.1公里。路面施工单位已于2009年10月份进场施工,路面施工工期为11个月,其中K0+000~K13+400段及国货互通B1、B2、C匝道和连接线必须于2010年5月18日前建设完成, K13+400~K26+059及化工路连接线必须于2010年10月1日前建设完成。 2.2本项目招标范围为A级-70号道路石油沥青以及SBS(I-D类)改性沥青,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技术要求与A级-70号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相同。本次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如下:
具体数量、型号详见报价清单,清单中数量是为了统一报价而暂定的合同执行的大概数量,最终供应数量根据实际供货情况结算。 2.3 本项目招标,其沥青技术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级 --70 号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SBS ( I-D 类)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3.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道路石油沥青厂家或供应代理商均可参加道路石油沥青合同的投标,招标人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的投标。 (1) 具有普通沥青、改性沥青生产能力或具有普通沥青、改性沥青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若代理进口沥青的,须具有进出口资格; (2)近三年(2006~2008)生产或供应中国境内的普通沥青和改性沥青年平均数量均不少于1万吨); (3)具有保证供货的经济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银行信贷1500万元人民币); (4)一个制造商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品牌。 3.2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福州市金山大道552号,福州交通枢纽中心四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代理证书(代理商)(如有)、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需现场考察,可直接与招标人联系。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1月12日11时,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11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福州市金山大道552号,福州交通枢纽中心四楼(若有调整,另行通知)。同时应提交一份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每个投标人须提交一份人民币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现金)。 5.5投标人须提交一份200万元的投标信用银行保函,投标信用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若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具投标信用银行保函资格时,可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且具有开具投标信用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福州机场二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金山大道552号(福州交通枢纽指挥中心四楼) 邮政编码:350002 联 系 人:叶先生、陈先生 电 话:0591-83053765 传 真:0591-83053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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