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中价格调整方法探讨 |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1-12
|
公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物价的变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造成施工成本因物价的变化上涨或降低。如近年来,由于钢材、沥青等价格的重大变化,给业主与承包商的工程结算造成重大影响。双方在价格调整方面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价格的合理调整可以避免双方的风险损失,保证双方的正当权益。为此,在FIDIC条款的70.1款中,规定对物价变化而引起施工成本变化应单独处理,即进行价格调整,以避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风险损失,同时承包商在报价时不用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而有利于合理确定和降低投标报价。所以在工期长于一年的公路施工合同中应该设定价格调整条款。 价格调整一般有“价格指数法”和“基本价格法”两种。前者较有利于管理,但必须得到合适的价格指数,后者直观、简单,但操作比较困难,下面分别对以上两种方法作一简单介绍: 2、价格指数法价格指数法是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各种资源的基本价为基础来进行价格调整的方法。其施工过程中的价格调整数额按下式确定:ADJ=MVW×(CO+∑CIBI-1)式中:ADJ——价格调整金额;MVW——结算工程款,即合同中规定可参与调价的工程结算款,如经验收合格计量支付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的价款;CO——固定系数,即支付中不进行价格调整的金额权重,通常指固定的间接费和利润、保险费、各类税费以及业主以固定价格提供的材料和按现行价格支付的项目等,一般取0.15,但可视具体项目而定。由于C\-O对于调价结果影响很大,因此在合同中应事先明确其数值; 以上两种方法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用价格调整方法。至于采用何种方法,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格调整的计算工作比较复杂,因此要搞好价格调整工作,除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详细规定外,还要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源采购消耗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台账表格,为价格调整提供充分可靠的数据。另外,在确定参与调整价格的资源品种时,为了平衡物价风险,应选对工程投资成本影响较大且投人数量较多或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材料作为代表,且品种不宜过多,一般以 5-10种为宜,如沥青、钢材、水泥、汽柴油等。 在价格指数法中,关键在于确定参与调价资源的物价指数即基价指数和现价指数,鉴于我国内境尚无相应的价格指数资料,故在合同中可根据工程实际确定投标时的相应价格作为基价指数,将施工过程中最后相应的综合价格与基价之比作为现价指数,最后根据合同指定的调价公式计算价格调整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