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施行 |
来源: 发布日期: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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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日,《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批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提倡采用社会捐助、沿线受益单位捐助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养护市场化。 《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批准与实行,为大同市农村公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依据和资金保障,对大同市农村公路实现建管养综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山西各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有关着很好的启示和示范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