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东农村公路命名亟待统一规范

近日,笔者在参加如东农村公路“双达标”集中整治活动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少数农村公路同时存有两个路名牌。如新店镇月池村的一条农村公路一块路牌为月池路,一块为路牌为Y602320623。据了解,两块路名牌分别是民政局和交通局设置,同一条路为何有两个路名,那么到底谁有道路的命名权。农村公路命名不统一将导致如下矛盾:

一、一路两名,导致认知模糊。一条路有两个路名,往往会使人民群众弄混路名,农村公路命名的立脚点应是服务当地群众,让群众能顺利找到目的地。一般农村公路在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中都会有一个传统的名称,但是在农村公路建设后全部改为新名,当地群众在短期内会无法接受,笔者建议设置路名牌的单位应该尊重当地传统,尽量使用老路名。

二、两套标牌,资金严重浪费。民政局与交通局两家单位都设置路名牌,一个镇设置一套农村公路路名牌要近万元,这是对国家资金的严重浪费,应明确农村公路由某一部门单独设置;

 三、拍卖冠名权,致使名称混乱。笔者同时了解到,还有些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压力,采取拍卖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方法融资,企业附近的农村公路、桥梁冠以拍买企业的名称,导致农村公路命名的混乱。

《公路法》第十七条规定: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而对农村公路中包含的村道到底谁有命名权,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看来,民政局为等级为县乡道的农村公路命名是不合法的,对村道有无命名权也没有明确。拍卖道路桥梁冠名权的做法虽然存在,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建设资金的不足,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公路交通部门为农村公路命名的主管部门,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命名中的职责,在出台《公路保护条例》或修改《公路法》时对擅自对公路命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将农村公路命名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村公路命名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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