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出口货物调整退税率出口企业注意登记备案

本报讯(记者马健)我市积极应对国家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市国税局从昨天起推出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为企业提供特别服务。

《通知》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同时明确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据了解,这次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包括取消煤炭、天然气、沥青、石料材、有色金属等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钢材、陶瓷、玻璃、纺织品、家具、塑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市国税局提醒相关出口企业注意,根据文件规定:对涉及退税率调整的部分出口货物,凡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签订出口合同并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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