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公路养护将有长期稳定资金保障 |
来源: 发布日期:2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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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于今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适合本辖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备案。如果这项工作进展顺利,长期困扰我国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的管养主体缺位、资金缺乏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工作,保障投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一是省、地(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二是要统筹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路费总收入在扣除征收成本、交警费用和水利建设基金后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低于80%。交通、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落实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资部分,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 要加强农村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所收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是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农村公路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统计标准与口径,确定本辖区需要列入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里程,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确定养护资金投入标准。 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存在的管养主体缺位问题,通知要求按照国办49号文件的总体要求,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公路管养主体缺位突出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积极性,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据悉,为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供示范,今年各地将视情况分别选择若干个地市(不设地市的选择县或区)作为示范点,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的方法和途径,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相关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