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每年两亿元财政专款建养农牧区公路 |
来源: 发布日期:20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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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蒙古交通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际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出台了六项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内蒙古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亿元,专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每年从国家年收入付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加快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在内的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快速发展,确保今后五年间全区完成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投资190亿元,建设农村牧区公路4.9万公里,到2010年实现乡乡通沥青路,村村通公路的建设目标。 据悉,六项政策主要包括:国家补助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盟市、旗县共同筹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为用地范围,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公路建设应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造。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土、砂、石)、弃土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作为投资由沿线旗县和苏木乡镇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亿元,专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各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要出资、出力、出地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其中盟市、旗县分别从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增加量中提取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苏木乡镇政府要积极动员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本地区的农村牧区公路。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由所在地方征收后纳入财政预算,列为当地交通专项建设资金,作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 自治区每年从国家拨付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出劳建设农村牧区公路;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帮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全民义务植树对农村牧区公路两侧进行绿化、美化。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