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将实施 |
来源: 发布日期:200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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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发改委为此提出了六大配套政策。 一是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二是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评价工作,为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奠定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了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正在开展风能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下一步将开展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和利用技术评价工作,并准备对太阳能、地热能的利用潜力进行研究和评价。 三是制订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订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一方面,根据全国可再生能 源开发利用规则,分门别类制订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条件,以此作为制订可再生能源投资补助、优惠价格、市场准入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另一方面,推动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完善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并根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和应用技术分门别类制订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是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价格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高成本的分摊机制。对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根据各自的技术和应用特点制订相应的电价管理办法。另外,对需要进入石油销售体系的生物质液体燃料,以及需要接入城市燃气和热力管网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也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是制订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发展计划,并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将重点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产业化给予支持。 六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配额管理体系,初步考虑对大型电力企业给予一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将可再生能源液体燃料的发展目标分给大型石油企业,并研究制订具体的配额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