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省投资补助执行新标准 |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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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是2007年交通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县级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网的整体服务功能,近日,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下达全省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省投资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对专养与非专养的县级公路沥青路面、水泥路面预防性养护、养护中修、养护大修、养护改建工程投资补助标准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通知》精神,县级公路养护要贯彻全寿命周期性养护原则,沥青路面在交(竣)工通车或养护改建(或大修)后,原则上第5至7年进行一次预防性养护或中修,第8至10年进行一次大修养护,在公路设计使用期末进行养护改建,其余年份进行日常养护。水泥混凝土路面在交(竣)工通车或养护改建(或大修)后,第10至12年进行一次中修,在公路设计使用期末进行养护改建,其余年份进行日常养护。 《通知》明确,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其路面结构必须采用省交通厅投资标准中推荐的典型路面结构;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需进行养护工程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计划,若项目紧迫性强,则在省补助投资标准基础上进行折减;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贫困县、旅游公路中的非专养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贴标准分别上浮7%、7%、5%和10%,上浮系数可同时享受,但累计不超过10%。 |